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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申请指南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 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六、 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七、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均为有效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验资报告应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晰复印件)。如投资者为自然人,请提供投资人清晰身份证复印件。如投资者为企业,请提供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清晰复印件。
拟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非公司企业申请者,应提供《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服务商,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市局级单位以上)审核同意的文件。
三、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1.申请书台头应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公司的隶属关系,注册时间,注册性质,注册资金,投资单位名称及投资额,主营业务等。
3.拟申请的电信业务。
应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4.网站开设的栏目及主要内容,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提供接入的ISP公司名称,服务器所在机房地址,接入ISP的方式,接入速率。
5.单位具体地址(办公地址和机房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电话,负责人姓名、电话。
备注:申请书需要在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的可行性报告。
1.申请经营的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功能。
服务项目包括免费电子信箱、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空间、有偿提供信息、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电子公告等。对每个服务项目的内容应有较清晰的描述。
2.系统组成(含网络拓扑图)、主要设备情况。
首先应提供公司内部局域网及说明接入ISP方式的网络拓扑图,然后对图有较详细的文字说明。对局域网涉及到的主要设备(分已有设备和预购设备),应提供生产厂家、型号、数量、邮电部颁发的设备入网证明和入网标志等属性,并提供设备列表。
当主机完全托管时,可以不提供网络拓扑图,但应有文字说明。
3.机房情况。
机房的具体地址、邮编,机房的电源、空调等硬件环境。
对主机托管的情况,也需要提供所在ISP机房的相关信息。
4.网站服务内容设置。
服务内容是具体在网站上提供什么方面的信息。凡是在网站上提供的信息,信息的类别、内容都要详细列表说明。
5.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主要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情况。
提供详细的组织结构图,员工数量、学历状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各占多少比例,公司主要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学历)。
6.计费方式(如一年的会员制、一次性收费、累计计费等)
收费方式(如邮局汇款、银行汇款、货到付款等)
收费标准(以网上价格为准)
7.市场预测、发展规划。
备注:可行性报告需要在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电话(独立成文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六、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分为三项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信息安全审核制度。这三方面要分别从管理、软件、硬件、制度上予以详细说明。应具体提供公司已有的信息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制度或条文。(三项制度均独立成文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七、请提供与ISP专线接入/主机托管/空间租赁的协议书复印件,及申办ICP许可证需提供接入ISP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租用ICP空间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和相关政府部门批件外,所有材料一律使用 A4纸,以便于整理归档。
办理电子公告(BBS)专项申请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书
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
3.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
4.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
5.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供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6.根据有关规定接入方式为虚拟主机的ICP不能申办BBS。
7.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四、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
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
3.规则张贴制度
4.栏目明确制度
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协议书。
说明:若单独办理此业务,还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ISP签订的协议的复印件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为网站备案登记在线工作平台,负责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
第三条 网站所有者应当根据所拥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填写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项目。
第四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如实填写以下内容:网站名称、网站的域名、网站的IP地址、网站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地址、网站联系办法等。
第三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申请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或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邮寄申请;
(二)当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直接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依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加盖登记机关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网站名称登记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有填写错误或与在线提交的备案登记内容不符的,由备案机关责令申请人在十五日内修改并重新报送。
第八条 备案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书面审查合格后,向其发送备案登记电子标识。申请人应当在下载电子标识十五日内将其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角。
第九条 电子标识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网站名称、经营性网站联系办法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备案机关的要求正确安装电子标识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对电子标识进行修改时,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备案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经营性网站电子标识被撤销时,网站所有者应在接到备案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
第四章 网站名称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属于《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须提交各自机构合法成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属于《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驰名商标所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其他网站所有者申请登记的网站名称含有《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内容的,除提交本条(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权利人出具的名称使用授权书。
第十二条 申请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字样或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单独作为网站名称的,应当提交所在地行政区划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以“中国”、“国家”、“全国”、“中华”等字样为字头的网站名称,应当提交部级以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以具有国家象征意义或其他特殊含义的字样作为网站名称的,应当提交部级以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以行业通用名称、产品通用名称单独或者相互组合作为网站名称的,应当提交部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与行业通用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网站名称的,应当提交相应级别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网站所有者名称中已经包含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所列网站名称的,且两名称之间不存在歧义的,可以直接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以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或简称、国家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名称或简称、国家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区名称或简称等作为网站名称的,或申请网站名称中包含上述名称或简称的,应提交省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以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知名城市名称作为网站名称的,需提交该国家(地区)相应级别的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网站备案公告期内,异议双方为申请同一网站名称提交不同单位出具的合法批准文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批准文件的有效性。
(一)批准单位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以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为准;
(二)批准单位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以批准单位的共同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网站名称批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的,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撤销该网站登记的网站名称。
第五章 经营性网站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备案登记证书》中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回其原有《备案登记证书》,重新颁发《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其他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每年年度检验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
前款事项发生变化,经营性网站所有者也可以随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事项应与申请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一致。
第二十四条 网站所有者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导致经营性网站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按照经营性网站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网站所有者应于获得《备案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第一次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时,网站所有者应向备案机关在线提交年度检验申请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同时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两次年度检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申请注销网站备案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性网站注销申请书》;
(二)《备案登记证书》;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备案机关核准其注销申请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或吊销《备案登记证书》的网站所有者应当在核准注销或接到备案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按本细则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申办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均为有效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验资报告应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晰复印件)。
拟申办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非公司企业申请者,应提供《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应包含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四、关于申办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1.申请书台头应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公司名称,公司隶属关系,注册时间,注册性质,投资单位名称、性质,注册资金,主营业务等。
3.拟申请的电信增值业务。
应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专项。
4.提供的业务种类及业务覆盖范围。
5.单位具体地址(办公地址和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手机号、电子信箱,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
备注:申请书需要在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办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1.申请经营的具体业务种类和服务功能。
2.网络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3.系统平台的技术方案。
4.系统方框图及相关文字说明,主要设备及型号,与公用网接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5.资金状况、服务设施与场地状况。
6.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
7.市场预测、发展规划。
8.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电话。
9.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主要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情况。
提供详细的组织结构图,员工数量、学历状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各占多少比例,公司股东及主要负责人的简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司对依法进行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承诺。
八、公司与北京移动、提供专线接入的ISP、信息源等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清晰复印件)
九、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外,所有材料一律使用A4纸,以便于整理归档。
十、受理机构对上述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核查,材料合格的单位填写《开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申请表》。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受理机构将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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